全国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95年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宁夏分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1995年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次调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通力协助下,经过广大调查员、编码员、数据录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的辛勤劳动和广大城乡居民的热情支持与配合,圆满地完成了调查的全部工作。在此,谨向参加这次调查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这次抽样调查,以1995年10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抽样方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区在24个市、县(区)共抽取了129个乡级单位,956个调查小区。国家分配的样本量为25万人,最终抽取的样本量为249606人(1994年年末人数)。实际调查登记了246144人,占抽取样本量的98.61%,抽样比为4.89%。本资料在设计编制抽样框时,是以1994年年末人口数为基础的,由于人口的自然变动和迁移变动等原因,实际调查的人数与设计的样本量有所出入。作为一次多指标的抽样调查,不可能同时对所有指标都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加之,本资料交叉分组多,有些分组过细的指标,由于具有该种标志的人口少、分布不均匀,代表性较差一些。例如,调查对象五种人的变化基木符合趋势,出生、死亡数字系回顾性调查项目,出生人口数通过几方面论证,认为代表性是好的。而离调查时点久的死亡人口数字,由于回顾的时间较长,出现一定的偏差,数字偏低,使用本资料时需加以注意。全部调查数据,经电子计算机汇总后,我们整理编印了这本资料,并列入全国系列资料《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的一个分册出版。本册资料,共分八卷,国家规定62张表;为了反映我区少数民族状况,我们又增加少数民族8张表,共70张表。内容包括人口的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职业、行业、婚姻、家庭、生育、死亡、迁移、分布、住房等。这是继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比较系统、全面的一本资料。这次人口抽样调查在95%的把握程度下,人口出生率的抽样误差为0.95‰,人口死亡率的抽样误差为0.35‰。为了能够客观地反映宁夏市、镇、县人口,本资料的市、镇、县采用第二种口径汇总,其中:市人口,地级市的人口(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街道人口(不含镇和乡的人口);镇人口,县级市所辖镇内的居委会人口+县辖镇内的居委会人口(均不含村委会人口);县人口,上述两种口径以外的全部人口。本资料表中的相对数(含百分比和千分比)小数点后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表中符号“—”表示没有数字或数字太小不便列出。由于时间仓促,在编辑整理中难免出现差错,敬请读者指正。?表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性别、年龄的人口,表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年龄、性别的人口,表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镇分年龄、性别的人口,表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县分年龄、性别的人口,第二卷 文化教育,表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表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6岁及6岁以上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表2-4 宁夏回族自治区 镇6岁及6岁以上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表2-6 宁夏回族自治区 6岁及6岁以上分年龄、性别、学业完成情况的受教育程度人口,表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性别的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表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15岁及15岁以上分年龄、性别的文盲、半文盲人口,表2-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镇15岁及15岁以上分年龄、性别的文盲、半文盲人口,表2-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表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分年龄、性别的文盲、半文盲人口,表3-1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性别的各行业人口及所占百分比,表3-2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性别的各职业人口及所占百分比,表3-4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各职业人口,表3-5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行业人口的职业分布,表3-7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不在业人口,表3-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不在业人口,表3-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县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不在业人口,表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性别、行业、一周内工作小时分的就业人口,表3-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性别、职业的4月1日以来有其它劳动收入的人口,第四卷 婚姻、家庭,表4-2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年龄、性别、初婚年龄的人口,表4-3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性别、受教育程度、初婚年龄的人口,表4-5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烟状况的人口,表4-6 宁夏回族自治区镇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烟状况的人口,表4-8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性别、职业、婚烟状况的人口,表4-9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户数、人口数和性别比,表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60岁及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表4-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分年龄、性别、婚烟状况的人口,第五卷 生育,表5-1 宁夏回族自治区 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1994.10.1—1995.9.30),表5-3 宁夏回族自治区 镇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1994.10.1—1995.9.30),表5-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县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1994.10.1—1995.9.30),表5-6 宁夏回族自治区 按年龄、受教育程度、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表5-7 宁夏回族自治区15-64岁妇女按初婚年龄分的活产子女数,表5-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表5-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按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六卷 死亡,表6-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1994.10.1—1995.9.30),表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镇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1994.10.1—1995.9.30),表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县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1994.10.1—1995.9.30),表7-1 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户口状况分的人口,表7-2 宁夏回族自治区按现住地和1990年10月1日常住地分的人口,表7-4 宁夏回族自治区按现住地、来本地居住时间分的人口,表7-5 宁夏回族自治区按现住地、1990年10月1日常住地在外县市区分的人口,表8-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家庭户的住房状况,表8-2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家庭户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的户数,表8-4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住房设备状况,表8-5 宁夏回族自治区按建成年代分的城镇居民住房状况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宁夏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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