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册) 我国以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首次人口普查,是在世纪之交的特殊时刻对我国基本国情国力进行的一次全面普查,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关注。我区人口普查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区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近20万普查工作人员努力拼搏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丰富翔实的资料,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社会经济和人口的发展变化情况。为了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现将经过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汇总处理的数据资料编辑出版。为了便于读者使用本资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每个人都在常住地进行普查登记。应在本地进行登记的人包括:1.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2.居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4.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待定的人;5.原住本乡、镇、街道,现在国外工作学习,暂无户口的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了长短两种普查表。普查表短表为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普查表长表包括所有短表内容和有关迁移、受教育程度、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及住房等情况的项目。根据普查办法和普查表长表抽样细则,长表由随机抽取的户填报,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本资料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全部人口数据,包括普查表短表、长表共同部分的内容,主要反映人口的基本状况,分为八卷;第二部分为普查表长表数据,主要是详细的人口各种结构情况,分为八卷;第三部分为附录,主要是普查的有关规定和技术事件等。由于内容较多,为了方便使用,本资料分三册编印:上册包括:第一部分 全部数据资料 第一卷 概要 第二卷 民族 第三卷 年龄第四卷 受教育程度 第五卷 家庭;中册包括:第一部分 全部数据资料 第六卷 死亡 第七卷 迁移 第八卷 住房;第二部分 长表数据资料 第一卷 概要 第二卷 民族 第三卷 受教育程度 第四卷行业、职业(部分);下册包括:第二部分 长表数据资料 第四卷 行业、职业(部分) 第五卷 婚姻第六卷 生育 第七卷 迁移 第八卷 住房 第三部分 附录。本资料是按照实际登记直接汇总的数据编印,未作任何调整。1.本资料总人口不包括在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根据事质量抽查总人口漏登率计算的漏登人口数,因而总人口数比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快速汇总资料发布的总人口2375.54万人少43.21万人;2.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直接登记的总人口漏登率为1.81%;3.本资料长表数据抽样比=长表总人口/计算机汇总总人口=9.71%:4.长表以户为抽样单位,因此长表人口各种结构数据的抽样比不可能一致。请读者在使用本资料,特别是推算总体时,必须对以上因素予以充分注意。本次人口普查的城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执行。具体划分标准编印在附录中。由于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录入等各环节都会产生误差,尽管其误差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误差标准,但误差都将集中反映到汇总数据中,因而在本资料中,出现了某些不合理或不符合逻辑的数据。对这些数据未做任何调整,请读者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加以注意。本资料中空项表示无数字或数字很小。由于计算机运算中四舍五入的处理,有个别汇总表中百分比或千分比相加可能不等于100%或1000‰。为读者准确理解和方便使用本资料,本资料附录中编印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普查表长表抽样细则》、《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内蒙古自治区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普查表和《普查表填表说明》等。由于编辑时间较紧,加之我们水平有限,在资料编印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妥之处,恳请读者予以批评指正。4-2-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分性别、按各职业大、中类分的人口,4-4 内蒙古自治区分年龄、性别的经济活动人口,4-4-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分年龄、性别的经济活动人口,4-6 内蒙古自治区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各职业人口,4-8 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人口的职业分布,4-10 内蒙古自治区分年龄、性别、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4-12 内蒙古自治区按性别、职业、工作时间分的人口,第五卷 婚姻,5-1-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分性别、婚姻状况的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5-1-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分性别、婚姻状况的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5-3 内蒙古自治区分性别、受教育程度、初婚年龄的人口,5-5 内蒙古自治区分性别、职业、婚姻状况的人口,6-1 内蒙古自治区分性别、孩次的出生人口,6-1-2 内蒙古自治区镇分性别、孩次的出生人口,6-2 内蒙古自治区按活产子女数分的15-50岁妇女人数,6-4 内蒙古自治区15-50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6-5-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及总和生育率,6-5-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及总和生育率,6-6-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6-6-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6-7-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按年龄、受教育程度、生育孩次分的育龄妇女人数,6-7-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按年龄、受教育程度、生育孩次分的育龄妇女人数,6-9 内蒙古自治区按职业、活产子女数分的15-50岁妇女人数,6-11 内蒙古自治区按职业、存活子女数分的15-50岁妇女人数,6-13 内蒙古自治区按受教育程度分的15-50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7-1 内蒙古自治区按现住地、出生地分的人口,7-3 内蒙古自治区按现住地、迁出地类型分的人口,7-5 内蒙古自治区分年龄、性别、迁移原因的人口,7-7 内蒙古自治区按现住地、迁出地、职业分的人口,第八卷 住房,8-2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户按住房建成时间分的住房状况,8-3-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家庭户住房设施状况,8-3-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家庭户住房设施状况,8-4-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家庭户按住房来源分的户数,8-4-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家庭户按住房来源分的户数,8-5-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家庭户按购建住房费用分的户数,8-5-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家庭户按购建住房费用分的户数,8-6-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家庭户按月租房费用分的户数,8-6-3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家庭户按月租房费用分的户数,8-8 内蒙古自治区按户主的受教育程度、购建住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8-10 内蒙古自治区按户主的职业、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8-12 内蒙古自治区按户主的职业、月租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8-14 内蒙古自治区按家庭户人口职业分的人均住房面积,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附件四,附一,附二,附三,附件五,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暂住人口调查表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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