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

2018-01-20 未知
2000年山西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四册)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世纪之交进行的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山西省的第五次人口普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和全省人民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普查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人口普查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满足各级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深入开发人口普查资料的需要,我们对普查数据进行计算机全面汇总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过精心挑选、整理设计和编排,编印了这套《山西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为便于读者能够较好地使用这套资料,特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本次普查首次使用普查表长、短表技术,按随机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户,填写普查登记的长表,其余的户填写普查登记的短表。二、本资料数据为普查直接登记数据,共有四册,全部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Ⅰ部分是长、短表的综合数据汇总,分为8卷,内容有:概要、民族、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死亡、迁移、住房;第Ⅱ部分为长表汇总数据,分为8卷,内容有:概要、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婚姻、生育、迁移、住房;第Ⅲ部分为附录,内容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填写说明》等。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00年月11月1日零时为普查登记标准时间。因此,本资料中除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妇女生育状况为1999年月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的时期数据外,均为普查标准时间的时点数据。本资料中长表汇总数据系抽样数据,抽样比例为9.81%,计算方法为:长表汇总人口数/综合汇总的总人口数,可推算总体。四、由于此次人口普查数据是经过许多工作环节和工序后产生的结果,必然会存在一些误差。虽然误差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但仍有可能会出现由误差导致的一些小的异常数据。为保持数据的真实性,本资料对数据未作任何改动,这不会影响整体数据的使用。五、本资料标题上的市是指地级市和地区,县包括县以及县级的市和区。各表数据的计量单位见表的左上角,表中空白处表示无数字或数值太小。由于计算机运算过程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有个别表中的百分比或千分比相加可能不等于100%或1000‰。由于时间仓促,本资料在整理、编印过程中难免会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6—2 各市、县分性别、孩次的出生人口(市),6—4 各市、县分性别、孩次的出生人口(乡村),6—6 各市、县按存活子女数分的15—50岁妇女人数,6—8 各市、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及总和生育率,6—10 各市、县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及总和生育率(镇),6—12 全省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6—14 全省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镇),6—16 全省按年龄、受教育程度、生育孩次分的育龄妇女人数,6—18 全省按年龄、受教育程度、生育孩次分的育龄妇女人数(镇),6—20 全省按受教育程度、活产子女数分的15—50岁妇女人数,6—22 全省按受教育程度、存活子女数分的15—50岁妇女人数,6—24 全省按年龄分的15—50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第七卷 迁移,7—1 全省按现住地、出生地分的人口,7—3 全省按现住地、迁出地类型分的人口,7—5 全省分年龄、性别、迁移原因的人口,7—7 全省按现住地、迁出地、职业分的人口,第八卷 住房,8—1 各市、县家庭户按住房用途、是否合住户、建筑层数、外墙墙体材料分的户数,8—3 各市、县家庭户住房设施状况,8—5 各市、县家庭户住房设施状况(镇),8—7 各市、县家庭户按住房来源分的户数,8—9 各市、县家庭户按住房来源分的户数(镇),8—11 各市、县家庭户按购建住房费用分的户数,8—13 各市、县家庭户按购建住房费用分的户数(镇),8—15 各市、县家庭户按月租房费用分的户数,8—17 各市、县家庭户按月租房费用分的户数(镇),8—19 全省按户主的受教育程度、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8—21 全省按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月租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8—23 全省按户主的职业、购建住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8—25 全省按户主的职业分的家庭户住房状况,Ⅲ附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填写说明,后记2000年山西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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