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

2018-01-20 未知
2000年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 我国以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也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首次人口普查。在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近千万普查工作者的努力拼搏,普查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丰富翔实的资料。为了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现将经过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汇总处理的数据资料编辑出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了长短两种普查表。普查表短表为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普查表长表包括所有短表内容和有关迁移、受教育、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根据普查办法和普查表长表抽样细则,长表由随机抽取的户填报,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本资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全部人口数据,包括普查表短表、长表共同部分的内容,主要反映人口的基本状况,分为8卷,71张表;第二部分是普查表长表数据,主要是详细的人口各种结构情况,分为8卷,96张表;第三部分是附录,主要是普查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文件等。表1—1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数、人口数和性别比(镇),表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户口登记状况的人口,表1—4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的外来人口户口登记地状况,表1—6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民族的人口,表1—6b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民族的人口(镇),表1—7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年龄的人口,表1—7b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年龄的人口(镇),表1—8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6岁及6岁以上人口,表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规模,表1—10b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规模(镇),表1—11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类别,表1—11b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类别(镇),表1—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月份的出生人口,表1—14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的住房间数和面积,表1—14b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的住房间数和面积(镇),第二卷 民族,表2—1a 全国各民族分年龄、性别的人口(城市),表2—1c 全国各民族分年龄、性别的人口(乡村),表2—3 全国各民族的死亡人口,表3—1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表3—1b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镇),表3—2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龄构成指数,表3—2b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龄构成指数(镇),第四卷 受教育程度,表4—1a 全国分年龄、性别、受教育度的6岁及6岁以上人口(城市),表4—1c 全国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6岁及6岁以上人口(乡村),表4—2a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人口(城市),表4—2c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人口(乡村),表5—1 全国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表5—1b 全国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镇),表5—2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中民族混合户户数,表5—3a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0—19岁青少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城市),表5—3c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0—19岁青少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乡村),表5—4a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65岁及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城市),表5—4c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65岁及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乡村),表6—1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年龄的死亡人口,表6—1b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年龄的死亡人口(1999.11.1—2000.10.31)(镇),表6—2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6岁及6岁以上死亡人口,表6—4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表6—4b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1999.11.1—2000.10.31)(镇),第七卷 迁移,表7—1a 全国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分的人口(城市),表7—1c 全国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分的人口(乡村),表7—2a 全国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在外省分的人口(城市),表7—2c 全国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在外省分的人口(乡村),第八卷 住房,表8—1a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按住房间数分的户数(城市),表8—1c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按住房间数分的户数(乡村),表8—2a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按人均住房面积分的户数(城市),表8—2c 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户按人均住房面积分的户数(乡村),表8—4 全国按户主受教育程度分的家庭户住房状况2000年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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