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2006年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广西卷)(广西卷)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广西卷)》的出版是基于我国以2006年4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是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年后进行的又一次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残疾人专项调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历时两个月的时间,对抽中的25个县、市、市辖区,100个乡、镇、街道的200个调查小区进行了入户调查和残疾评定。调查获得了丰富翔实的资料。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现将经计算机汇总处理的数据资料编辑出版。为方便读者准确地使用本资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有52个,包括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三、本资料是按照现场调查登记直接汇总的数据,未作任何调整。请读者在使用本资料时,特别是推算总体时,对以下因素予以充分注意:1.本资料不含调查漏登的人口数;2.本资料数据抽样比为1.73‰;3.作为一次多指标的抽样调查,有些分组较细的指标,代表性相对较低。四、本次调查的城乡划分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五、本资料中空项表示无该项数据。六、由于计算机运算中采取四舍五入的处理,个别汇总表分栏数据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微小的差别,不影响对数据的使用。七、为帮助读者准确使用本资料,附录中编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住户调查表》和填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调查表》和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社区(村、居委会)调查表》和填写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队组成等。1—2 分年龄、性别的人口,1—3 调查家庭户类别,1—6 6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受教育程度,1—7b 农村15岁及以上分年龄、性别的文盲人口,1—10 分年龄、性别的经济活动人口,1—13 分年龄、性别的未工作人口,2—1 各地区分性别、残疾类别的残疾人,2—2b 农村分年龄、性别、残疾类别的残疾人,2—5 各地区分性别、户口登记状况的残疾人,2—7a 城镇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类别,2—8a 城镇6岁及以上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受教育程度,2—10 各地区15岁及以上残疾人分性别的文盲人口,2—11 15岁及以上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文盲人口,2—17b 农村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未工作状况,2—19a 城镇分年龄、性别、未工作残疾人的主要生活来源,2—21 15岁及以上残疾妇女及其家庭基本情况,3—1 各地区残疾人分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分布,3—2 残疾人分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年龄构成,3—3 各地区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分布,3—4 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年龄构成,3—7 听力残疾(含多重)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主要致残原因,3—10 智力残疾(含多重)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主要致残原因,3—13 听力残疾(含多重)人分年龄、性别的主要致残原因,3—16 智力残疾(含多重)人分年龄、性别的主要致残原因,4—1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视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自理状况,4—4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听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理解和交流状况,4—7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听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10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言语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自理状况,4—13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言语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社会参与状况,4—16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19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身体移动状况,4—22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25 各地区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身体移动状况,4—28 各地区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31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身体移动状况,4—34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37 各地区视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内容,4—40 各地区言语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形式,4—43 各地区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内容,4—46 各地区精神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形式,4—49 各地区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内容,4—52 6—14岁听力残疾人分年龄、性别、残疾等级的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55 6—14岁智力残疾人分年龄、性别、残疾等级的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58 各地区6—14岁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61 各地区16岁及以上言语残疾人分城乡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4—64 各地区16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城乡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4—67 各地区听力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领取低保金和救济情况,4—70 各地区智力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领取低保金和救济情况,4—73 各地区残疾人分城乡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76 各地区言语残疾人分城乡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79 各地区精神残疾人分城乡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82 各地区听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85 各地区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88 各地区残疾人分城乡的主要需求,4—91 各地区言语残疾人分城乡的主要需求,4—94 各地区精神残疾人分城乡的主要需求,4—97 各地区听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主要需求,4—100 各地区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主要需求,第五部分 社区和住户基本情况,5—2a 各地区调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覆盖情况,5—4 各地区调查户2005年人均收入,5—5 各地区有残疾人调查户2005年人均收入,5—6 各地区调查户的住房状况,5—7 各地区有残疾人调查户的住房状况,5—8 各地区调查户家用电器拥有和用电状况,5—9 各地区有残疾人户家用电器拥有和用电状况,主要统计指标解释,附录2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附录7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调查表》填写说明,附录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实施方案,附录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队名单,一、残疾类别与残疾等级,1.视力残疾人,4.肢体残疾人,7.多重残疾人,四、6-14岁残疾儿童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七、主要需求,2—13a 城镇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经济活动人口,2—15 残疾人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职业状况,2—16b 各地区农村残疾人分性别的未工作状况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广西卷)(广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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