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2006年

2018-03-27 未知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下)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的出版基于我国以2006年4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是继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年后进行的又一次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残疾人专项调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数万名调查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调查获得了丰富翔实的资料。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现将经计算机汇总处理的数据资料编辑出版。为方便读者准确地使用本资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调查范围为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二、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有52个,包括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本资料是按照现场调查登记直接汇总的数据,未作任何调整。请读者在使用本资料时,特别是推算总体时,对以下因素予以充分注意:1.本资料不含调查漏登的人口数;2.经事后质量核查,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3.本次调查的全国抽样比为1.93‰;4.作为一次多指标的抽样调查,有些分组较细的指标,代表性相对较低。本次调查的城乡划分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本资料中空项表示无该项数据,“—”表示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由于计算机运算中采取四舍五入的处理方法,个别汇总表分栏数据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微小的差别,但不影响数据的使用。为帮助读者准确使用本资料,附录中编印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住户查表》和填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调查表》和填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社区调查表》和填写说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方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县(市、区)名单等。4-162 全国精神残疾人分年龄、性别、残疾等级的领取低保金和救济情况,4-165 各地区听力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领取低保金和救济情况,4-168 各地区智力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领取低保金和救济情况,4-171 各地区残疾人分城乡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173 各地区听力残疾人分城乡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176 各地区智力残疾人分城乡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179 各地区视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182 各地区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185 各地区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188 全国言语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4-191 全国精神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曾接受服务或扶助,七、主要需求,4-196 各地区言语残疾人分城乡的主要需求,4-199 各地区精神残疾人分城乡的主要需求,4-202 各地区听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主要需求,4-205 各地区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主要需求,4-208 全国视力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主要需求,4—211 全国肢体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主要需求,4—214 全国多重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主要需求,一、活动和参与,5—2b 各地区调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覆盖情况,5—4a 各地区城镇调查户2005年人均收入,第四部分 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接受服务及主要需求,4-41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身体移动状况,4-44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自理状况,4-47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50 各地区18岁及以上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社会参与状况,5—5b 各地区农村有残疾人调查户2005年人均收入,5—6b 各地区农村调查户的住房状况,5—7b 各地区农村有残疾人调查户的住房状况,5—8b 各地区农村调查户家用电器拥有和用电状况,5-9b 各地区农村有残疾人户家用电器拥有和用电状况,4-53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理解和交流状况,4-56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身体移动状况,4-59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自理状况,4-62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与人相处状况,4-65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68 各地区18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社会参与状况,6.精神残疾人,4-73 各地区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城乡的身体移动状况,4-76 各地区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城乡的生活自理状况,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附录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附录5,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社区(村、居委会)调查表,附录9,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4-78 全国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生活自理状况,4-81 全国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与人相处状况,4-84 全国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生活活动状况,4-87 全国18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年龄、性别的社会参与状况,4-89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理解和交流状况,4-92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身体移动状况,4-95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自理状况,4-98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与人相处状况,4-101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生活活动状况,4-104 各地区18岁及以上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社会参与状况,二、康复建议,4-109 各地区听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内容,4-112 各地区肢体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形式,4-115 各地区智力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内容,4-118 各地区多重残疾人分残疾等级的康复形式,三、持有残疾人证情况,4-123 各地区言语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持证情况,4-126 各地区精神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持证情况,四、6-14岁残疾儿童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131 全国6-14岁肢体残疾人分年龄、性别、残疾等级的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134 全国6-14岁多重残疾人分年龄、性别、残疾等级的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137 各地区6-14岁听力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140 各地区6-14岁智力残疾人分城乡、残疾等级的在校生接受义务教育情况,4-143 各地区16岁及以上视力残疾人分城乡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4-145 各地区16岁及以上言语残疾人分城乡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4-148 各地区16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分城乡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4-151 全国16岁及以上听力残疾人分年龄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4-154 全国16岁及以上智力残疾人分年龄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县(市、区)名单,附录4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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