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5)

2010-01-16 东莞市统计局

资源和环境

全年雨日天数144天,年降水量2412.4毫米,全年日照时数1616.4小时,平均气温22.7摄氏度,相对湿度74%。

林业建设平稳发展。年末有森林公园16个,生态公益林37.56万亩,林木蓄积量194.41万立方米。全年全市完成造林2.92万亩,其中水源涵养林2.61万亩、森林公园林相改造1624亩、管道工程沿线复绿1530亩。全市造林成活率达95%以上,年底保存率达92%以上。营建农田林网55公里、道路绿线465公里、红树林684亩、生物防火林带69.78公里,自然保护区面积6041公顷。改种或套种荷木、樟树、黎蒴等30多种水源涵养能力强的乡土阔叶树种220多万株,提高了森林净化水质、减少水土流失的功能。

推进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推进火电企业整治,已完成5家市属重点企业的脱硫工程建设,重点跟踪督促重点企业脱硫工程建设,沙角电厂群平均脱硫率达到93%以上。对全市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等六大行业1252家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初步核定了第一期拟关闭的80家企业名单,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强制关闭。对全市125家造纸企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全面责令要求整改。

农村环境“五整治”初显成效。环境卫生和农贸市场整治已基本完成。全年投入5.74亿元整治镇村两级卫生环境,处理81个无证农贸市场,农贸市场达标率为85%。

五、人民生活

人口

至年末,全市户籍人口168.31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68万人,出生率为10.14‰;死亡人口7103人,死亡率为4.28‰;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86‰。全市常住人口674.88万人。

就业

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促进就业。至年末,东莞提供了500多万个就业岗位,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127.4万人,比上年增加15.38万人。全年人才登记求职人数136.51万人,比上年增长8.0%;成功应聘人数70.36万人,增长30.4%。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65%。

居民收入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469元,比上年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35元,比上年增长10.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9%。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61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7%和8.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和7.0%。

居民消费

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995元,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605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9370元,其中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625元。

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继续增加。根据抽样调查资料显示,至年末,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家用空调280台,影碟机134台,组合音响80套,移动电话298部,家用电脑112台,淋浴热水器138台,家用汽车44辆。平均每百户农村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彩电175台,摩托车134辆,洗衣机101台,热水淋浴器138台,移动电话240部,影碟机93台,家用空调210台,家用电脑84台。

居住

居民居住水平不断提高。至年末,城市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5.17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49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58.91平方米,增加3.41平方米。

居民储蓄

居民储蓄持续增加。年末全市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2013.4亿元,当年新增285.12亿元。其中,定期储蓄存款余额733.50亿元,新增103.74亿元;活期储蓄存款余额1279.89亿元,新增181.38亿元。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至年末,全市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达921万人次,其中参加养老保险204.08万人,工伤保险283.25万人,失业保险199.29万人,医疗保险212.16万人,生育保险22.25万人。全年社会保险待遇总支出25.53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其中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增长18.5%,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增长22.8%,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增长26.4%,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增长11.0%。全市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86家。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农(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7.31万人,全年农(居)民养老保险金支出总额5.54亿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提高。2006年9月全市劳动就业最低工资标准由574元提高到690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能源、土地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趋紧,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任务较重;经济结构仍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偏弱;商品房价格上涨较快,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安全消防隐患需进一步整治等。

注:1.本公报数为初步统计数,最后统计数据以《东莞统计年鉴-2007》为准。

2.地区生产总值、各行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除农户以外各类经济实体,具体包括:①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各镇街办企业;③村及村以下办企业;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为:①东莞市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莞城、石龙、虎门3个镇街范围内镇街及以上办企业;③不包括莞城、石龙、虎门3个镇街以外的其它镇街的镇街及以下办企业;④不包括全市的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两个指标的调查范围不同,调查结果不同,请勿误用。

4.阅读本公报时,请注意统计指标的时间、口径和计算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