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2010-01-07 宁波市统计局

十一、人口、居民生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

人口保持低速增长。年末全市户籍人口568.1万人,比上年增长6.3%。,其中市区人口220.1万人。人口出生率8.15%。,人口死亡率5.97%。,人口自然增长率2.18%……

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04元,比上年增长13.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450元,增长13.9%。其中市区和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分别为19270元和6816元,分别增长16.6%和16.0%;市区和农村居民人均离退休养老金分别增长3.1%和19.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07年的2.219︰1缩小为2008年的2.210︰1。市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79元,增长17.7%,恩格尔系数为37.3%;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174元,增长13.8%,恩格尔系数为40.9%,下降0.8个百分点。

社会保障水平提升。年末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97.6万人、223.6万人、161.4万人、208.6万人和164.7万人,比上年末分别净增100.5万人、71.8万人、65.7万人、38.7万人和71.8万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五大社会保险人数为96.6万人,参保率提高1.7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数53.9万人,重点对象参保率升至84.5%;新农保实施地区的参保人数8.5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年末人均养老金为1520元/月,增加256元/月,11.4万人享受了免费健康体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增至672元/月,增加77元/月。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两档。年末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6081人,集中供养率为95.33%,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100%。各类收养性单位166个,床位数2.2万张,收养人员1.4万人。启动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1.9万人次受惠。廉租住房新增保障家庭3477户,累计享受家庭8296户,在保家庭5561户。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8万平方米,建成58万平方米,销售3600多套,开工建设农民工公寓和人才公寓约44万平方米。

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市县两级慈善机构募集善款7.7亿元,增长1.3倍;救助支出4.8亿元,增长1.4倍,救助26.0万人次。向灾区捐赠款物8.3亿元,派遣特警、消防、卫生等救援人员2400多人,接受灾区学生就学1664人、治疗灾区伤病员104名,完成12652套过渡安置房援建任务,全面启动对口支援青川县4个乡镇28个村的灾后重建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年末全市共有6个区、2个县、3个县级市、78个镇、11个乡、63个街道办事处,548个居委会,2558个村委会。登记注册社团1716个,比上年增长5.7%,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2488个,增长11.2%。

十二、生态建设、社会安全

生态市建设成效明显。全年安排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1.2亿元,实施污染减排“四控”工作方式,启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编制7个重点环境污染整治区域规划;实施甬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完成182家铸钢企业和10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实施“千里清水河道”治理工程320公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8平方公里;生态公益林面积达263亩。修复185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83.3%;行政村生态墓葬覆盖率达90%;完成6个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投运北仑岩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和慈溪市北部污水处理厂工程;建成大型电厂脱硫设施;构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体系;累计安装298套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初步测算,全年COD和SO2排放量比上年分别下降10.0%和15.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耗(当量)增长0.9%,万元产值能耗(当量)下降7.3%。累计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13个,省级生态乡镇42个,市级生态乡镇83个,市级生态村420个,累计获得国家级绿色单位和家庭12个,全国环境友好企业2家、省级绿色单位314个,省级生态监护站20个,省级“保护母亲河号”单位23个、省级环境教育基地7个。

“平安宁波”建设扎实推进。全年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比上年下降15.8%,死亡人数下降6.2%,直接经济损失下降17.3%(连续四年实现“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分别下降14.5%、2.4%和13.2%,均已连续5年下降。地产食品实物质量安全抽查合格率为96.5%;餐饮单位食品卫生和餐饮具卫生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2.5%和87.3%。34个社区成为省首批“和谐示范社区”。年末拥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078个,调解人员18879名;共调解纠纷75032件,其中调解成功73820件,成功率达98.4%,履行72363件,履行率达98%。

 

注:(1)本公报所列各项数字均为初步统计数。

(2)全市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人均生产总值按户籍人口测算。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指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指:

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