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全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12.3亿元,比上年增长5.9%,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4.6%。年末城镇人口达到52.82万人,增长3.5%,城镇化率(城镇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52.1%,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城区面积扩大到35.9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了2个平方公里;城市铺装道路面积23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2万平方米,城市道路总长度达到136公里,比上年增加11公里;城市日供水能力达到18.6万吨,增加3.4万吨,供水管道长度达到532公里,全年供水总量1510万吨。年末城市公共汽车达到158辆,出租车648辆。新增城市园林绿地面积75公顷,达到769公顷,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16公顷,达到210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6.5%,城市人均拥有公共绿地6.89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53平方米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7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为113.45万人,比上年增加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0.83万人,非农业人口32.62万人。分性别看,男性人口58.20万人,女性人口55.25万人,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3。全年出生人口16223人,人口出生率为5.10‰;死亡人口5853人,死亡率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41‰,下降2.06个千分点。全区年末常住人口为101.45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52.82万人,农村常住人口48.63万人。 全年有2812人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249.82万元;落实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金3.12万元,共有52名奖励扶助对象受益。 居民收入增长较快 全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61元,比上年增加3579元,增长22.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02元,增长14.1%,其中:工薪收入8524元,增长10.0%;经营性收入1972元,增长37.5%;转移性收入1264元,增长33.6%。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6346元,比上年增长43.4%;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比(以最低收入户为1)由上年的4.34:1缩小为3.62: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99元,增长22.6%,其中工资性收入1414元,增长24.3%;家庭经营收入1862元,增长24.8%;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223.3元,下降0.7%。 居民消费结构继续升级 全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906元,比上年增长11.8%。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08 元,增长10.3%;交通和通讯支出932元,增长9.4%;旅游消费支出75元,增长38.3%。城市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95%,比上年上升0.34个百分点。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家用电脑62台,空调120台,微波炉58台,移动电话202户,分别比上年增长29.2%、5.3%、9.4%、3.1%。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8.8平方米,增加了2个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35元,增长13.5%。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54.2%,比上年上升0.8个百分点,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81.7台,电话机53.7台,移动电话机84.3台。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6.3平方米,增加0.4平方米,增长1.1%。 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 2007年五项保险参保人数达34余万人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6.6万人,比上年增长2.2%,其中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32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6.75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6万人,增长60.7%;参加工伤保险人数4.50万人,增长3.9%;参加失业保险人数8.70万人,增长1.2%;参加生育保险人数4.31万人,增长12.0 %; 2007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7074人,增加2746人,年内农村低保政策启动实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4466人。 十三、移民和扶贫 移民工作扎实推进 到2007年末累计完成移民工程投资44.57亿元,当年完成投资0.94亿元;累计完成生产安置农村移民3.35万人;累计复建房屋388.55万平方米,当年复建房屋0.28万平方米。 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2007年有4100人农村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特困村人均纯收入达到2700元。年内6991户、15753人农村绝对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争取各类扶贫资金投入3295万元,其中无偿扶贫资金1495万元,信贷扶贫资金1800万元,全年共投入2080万元用于农业产业扶贫项目。 注: 1、本公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2、涪陵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常住人口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和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以及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口。计算公式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口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人口。本公报所使用的2007年常住人口数为本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断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