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4.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本区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1)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3)京外地区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5.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2011年起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起点由50万元调整至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额相关数据均为市统计局反馈的项目建设地口径数据。 6.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数据为市统计局反馈的全区相关行业(参见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限上企业数据。 7.能源消费总量为市统计局反馈最终核算数据。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法人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 9.公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10.按照市统计局要求,农民人均纯收入不含占地补偿收入和新农合报销收入,并对2010年数据进行同步修订。 11.工资总额相关数据的统计范围是指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规模(限额)以下从业人员期末人数30人及以上的法人单位,抽中的规模(限额)以下从业人员期末人数30人以下的法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