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2014-10-05 延安市统计局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人均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注:1、本资料数据为初步统计或月快报数据;
 
2、生产总值、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总量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粮食总产量为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调查队抽样调查数据,评估认定的数据;
 
4、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从2011年开始,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财务指标数据不含长庆油田、市供电局、卷烟厂、地方电力、声威水泥厂、陕汽延安分公司,含榆林采油厂和炼油厂;
 
5、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从2011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本公报比上年增速是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跨地市投资和农户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城镇项目投资、非农户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6、从2010年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采用新的分组,即将经营单位所在地分组由“市”、“县”、“县以下”改为“城镇”、“乡村”;取消按行业分组。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7、常住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率、死亡率为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8、教育、卫生、旅游、交通邮电、财政金融等部门数据由部门提供。
 
9、由于小数点位数保留的原因,个别指标分项、加总与合计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