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9)

2017-03-06 北京市统计局
 
1.本公报中2016年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与上年相比的增速为2016年初步统计数与2015年最终数据比较的结果。
 
2.本公报中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行业划分标准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三次产业划分标准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划分标准仍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3.地区生产总值及其中各行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2015年不变价计算。文化创意产业、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绝对数和增长速度均按现价计算。
 
4.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含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法人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6.邮电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计算。
 
7.天然气供应总量不包含对燕山石化的供应量。
 
8.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等相关数据均含驻京部队、武警医院数据,床位数不含。
 
9.平原地区地下水埋深是指平原地区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
 
10.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按现价计算,下降率按2015年不变价计算。若按2015年不变价计算,2016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为15.8立方米/万元。
 
11.自2016年开始,民间投资统计口径调整为不含农户等投资。
 
12.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数据为决算口径。
 
13.公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