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2017-05-06 湛江市统计局
 
年末全市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487个,其中医院9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216个;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床位32216张,增长3.8%;各类卫生技术人员36071人,增长6.8%,其中执业医师8813人,增长3.3%;执业助理医师3564人,增长3.8%;注册护士15499人,增长9.7%。
 
全市农村改水受益人口492万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2.6%,累计完成改厕95万户;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3.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3.5%。
 
全市体育健儿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1人、1人次获得亚洲冠军,11人、18人次获得全国冠军,30人次获得全省冠军。为省输送运动员21名。全年共获得省级以上运动奖牌99枚,其中,金牌41枚,银牌29枚,铜牌29枚。年末全市共有业余体校11所,在校生人数1779人。全市共组织各类群众性大型体育活动200次,参加人数30万人。
 
十一、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年湛江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34.4元,增长7.8%。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87.2元,增长7.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35.8元,增长7.5%。
 
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14.89万人,比上年增长3.4%。其中,参保职工85.93万人,增长1.9%,参保离退休人员28.95万人,增长7.9%;参加职工医疗保险63.61万人,增长0.4%。其中,参保职工43.14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参保退休人员20.47万人,增长1.2%;参加职工失业保险39.62万人,增长3.2%,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913人,下降0.2%;参加工伤保险41.45万人,增长1.1%;参加生育保险45.14万人,增长4.7%。
 
年末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人数657.18万人,下降1.3%,参保率98.68%,下降0.1%。
 
年末享受低保救济的困难群众22.50万人,比上年增长6.4%。其中,城镇享受低保救济的困难群众2.14万人,下降49.2%;农村享受低保救济的困难群众20.36万人,增长20.2%。
 
全市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共有床位1577张,收养人员1134人。全市城镇各种社区服务设施2391处。
 
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3.89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2920万元。
 
十二、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市建成自动气象观测站115个。全年平均日照时数1995.8小时,比上年下降0.6%;全年平均降水量1764.8毫米,比上年增加172.9毫米。年末全市大型水库蓄水总量8.14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0.97亿立方米。全年总用水量28.05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0.35亿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4.16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4.8%;工业用水1.84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2.8%;农业用水19.44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0.4%。
 
全年完成迹地林更新1642公顷;低产低效林改造2751公顷;封山育林1127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719万立方米。全市森林覆盖率29.69%。
 
全市共有自然保护区19个,总面积(包括海域)208.08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
 
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6dB,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65.7dB,水平良好。全市建成污水处理厂12个,合计日处理能力达62.7万吨。市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
 
市区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年日平均值分别为0.010毫克/立方米、0.014毫克/立方米、0.039毫克/立方米,均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9-189之间,其中达到一级(优)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59.6%,达到二级(良)的天数占37.7%,空气质量在全国城市中稳居前列。
 
城市饮用水源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全市完成工程治理减排项目6个、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项目71个、结构关停减排项目1个、黄标车淘汰1.37万台。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8.69万吨,氨氮1.14万吨,二氧化硫2.78万吨,氮氧化物2.82万吨。
 
全年共发生各类事故2375起,各类事故造成死亡292人,各类事故造成受伤299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23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事故2358起,死亡269人,受伤2998人,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3万元。
 
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1137人,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3.61人。
 
公报注释:
 
1、本公报中2016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统计图中2010-2015年数据为年报数。
 
2、本公报中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总产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均按可比价计算。
 
3、从2011年起,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由5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起点由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增速为可比口径。从2015年起,“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更名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