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十四、人口
2017年末,全省常住人口3835.44万人,比上年增加22.82万人。其中,男性1979.85万人,占51.62%;女性1855.59万人,占48.38%,性别比为106.70。出生人口42.48万人,出生率11.11‰;死亡人口23.86万人,死亡率6.24‰;自然增长率4.87‰。城镇人口2178.15万人,占56.79%;乡村人口1657.29万人,占43.21%。人口年龄构成为0-14岁人口占14.34%,15-64岁人口占74.86%,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80%。
十五、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35元,比上年增加1761元,增长9.3%。其中:工资性收入11254元,增长8.6%,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4.5%;经营净收入2630元,增长3.6%,占12.8%;财产净收入1180元,增长6.9%,占5.7%;转移净收入5571元,增长14.5%,占27%。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8243元,比上年增长10.4%。按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611元,中低收入组10992元,中等收入组18359元,中高收入组29076元,高收入组51316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比上年增加2370元,增长8.3%。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看,工资性收入18105元,增长7.3%;经营净收入2029元,增长0.7%;财产净收入2156元,增长4.9%;转移净收入8520元,增长13.7%。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388元,比上年增加1019元,增长5.3%。城镇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7平方米,比上年增长0.3%。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65元,比上年增加869元,增长9.2%。其中,工资性收入4272元,增长9.1%;经营净收入3242元,增长6%;财产净收入185元,增长16.4%;转移净收入2566元,增长13.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306元,比上年增加738元,增长8.6%。农村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6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8%。
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00:1,较上年缩小0.03。
全省农民工总量744.7万人,比上年增加34万人,增长4.8%;农民工月均收入3446.7元,增长6%。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5.54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8.04万人,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34万人,登记失业人员实有人数23.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28%。
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56.50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953.94万人,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567.70万人,离退休人员198.35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25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619.7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31.24万人;工伤保险参保459.3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328.65万人。
全年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736个,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5925个,共有养老床位16.30万张,收养8.50万人。年末纳入城市低保15.70万户、30.70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最高640元,最低490元;纳入农村低保37万户、87.60万人,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最低3470元。农村五保对象12.3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约3万人。全年累计实施医疗救助54万人次,临时救助59.80万人次。
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地区生产总值。英文缩写统称为GDP。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指从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选取的,纳入各市(区)年度考核的部分重点项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旨在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所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期内居民人均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体现各地区城乡一体的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一般低于平均数,更加接近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高20%的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高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低收入组、低收入组。
城乡居民收入比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用于观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注:
1、本公报部分指标为初步统计数;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