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十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
2017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1起,死亡31人,受伤23人,直接经济损失2315.00万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44.64%、47.46%和14.57%,受伤人数同比上升109.09%。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工矿商贸事故28起,死亡28人,受伤8人,直接经济损失2276.00万元。道路运输事故3起,死亡3人,受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39.00万元。生产经营性火灾零事故。
2017年末,主城区建成区面积91.25平方公里。其中居住用地面积24.39平方公里,工业用地面积32.68平方公里。城市道路长度249.65公里,面积658.34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地面积3506.4公顷。全市自来水综合能力48.5万立方米/日,全年供水总量8420万立方米。供热能力1145.71吨/小时,供热总量436.44万吉焦,供热面积1065万平方米。主城区拥有市容环卫专用车辆227台。
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完成年度省定减排目标。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35个监测断面中,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断面32个,占总监测断面数的91.4%;水质劣于Ⅴ类标准的断面有2个,占总监测断面数的5.7%;超标断面主要污染物指标是化学需氧量、总磷。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全市全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为314天,其中达到Ⅰ级(AQI≤50)的63天,达到Ⅱ级(50<AQI≤100)的251天。市区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度均值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级标准。全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等效A声级54分贝,全市交通干线噪声昼间平均等效A声级为65.4分贝。
注:1、全市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2、主城区不包括郧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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