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5)

2019-03-18 天津市统计局
 
体育事业成绩优异。2018年,我市运动员在国内高水平比赛中获得35枚金牌,在国际高水平比赛中获得14枚金牌,其中在雅加达亚运会上取得7金、6银、3铜。天津女排第11次勇夺全国联赛冠军。全民健身丰富活跃,发行体育惠民卡5万张,新建改造健身园、健身广场、体育公园1200多个,成功举办天津市第十四届运动会。
 
十四、人口、就业和人民生活
 
常住人口小幅增长。截至2018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559.6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73万人。其中,外来人口499.01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2.0%。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1296.81万人,城镇化率为83.15%。常住人口出生率6.67‰,死亡率5.42‰,自然增长率1.25‰。年末全市户籍人口1081.63万人。
 
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实施22项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妥善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保证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全市新增就业49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5%。截至年末,全社会就业人口896.56万人。其中,外来就业人口359.78万人,增加1.6万人;城镇就业人口714.21万人,增加4.1万人。第一产业就业人口60.07万人,第二产业就业人口285.02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口551.47万人。
 
居民收支稳定增长。实施17项增收措施。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6元,增长6.7%。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976元,增长6.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65元,增长6.0%。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903元,增长7.4%,其中,教育文化娱乐、交通通信、医疗保健支出分别增长18.4%、14.3%和12.0%。
 
十五、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推进医保提标扩面,大幅上调基本医保门急诊报销限额。截至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116.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8.2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844.31万人,增加32.49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人数398.52万人,增加3.19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人数323.44万人,增加12.14万人;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人数330.42万人,增加33.47万人。建成保障房2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57万平方米,提升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1300个片区、4000万平方米,65万户家庭受益。农村危房改造5000户,累计3万户困难农民家庭住上放心房、暖心房。
 
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提高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供养、优抚对象抚恤等标准,建成老年日间照料中心30个,医养结合覆盖95%以上养老机构。截至年末,全市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达1301个、床位1万张;全市低保对象14.25万人,救助站12个,提供救助服务7656人次。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拥有床位5.33万张,各类服务机构年末收养人员3.18万人。全年医疗救助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9.96万人,直接医疗救助72.66万人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6.46亿元。为6.2万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了水、电、燃气补贴。
 
十六、脱贫攻坚和生态环保
 
精准脱贫深入推进。加强全市困难村结对帮扶,安排10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扶持资金11.2亿元,累计向14.8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制定实施我市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三年行动方案,足额安排对口支援省市帮扶预算25.7亿元,扎实推进对口帮扶82个县(市、区)工作,实施帮扶项目842个,选派干部人才1100余人,帮扶2万名贫困群众实现就业增收,助力10个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
 
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完成全国首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现了一条红线管控生态空间。积极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环保治理工作,建设资金总投入超过300亿元,涉及121.3万户居民。在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之间规划建设736平方公里“双城夹绿”生态屏障,完成起步区7400亩绿化任务。全市新增植树造林38万亩,新建提升绿地1500万平方米。深入落实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对七里海、北大港、团泊、大黄堡等875平方公里的湿地进行全面升级保护。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市PM2.5年均浓度5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16.1%,重污染天数比上年减少13天,创2013年监测以来最好水平。劣Ⅴ类地表水比例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
 
注: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全市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对全市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等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法人工业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5.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6.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及有关制度规定,对201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基数进行修订,2018年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7.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统计口径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8.电信业务总量按2015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