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2009-12-31 石家庄市统计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快速发展。全年实现生产总值80.6亿元,比上年增长21.3%;技工贸总收入294.4亿元,增长23.7%;出口创汇1.6亿美元,增长14.3%;实现利税24.6亿元,增长11.7%;财政收入7.66亿元,增长14.4%;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3.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2.96亿元,同比增长1.2倍。

教育部门重视素质教育,高校招生规模继续扩大,各类学校向均衡发展。全市共有普通高等院校34所,比上年增加9所,招生8.3万人,增加3.2万人,在校生23.4万人,增加8.0万人,毕业生4.8万人,增加1.5万人。全市普通中学692所,招生25.7万人,在校生80.0万人,招生和在校生都有所减少,毕业生26.9万人,增加0.5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21所,招生5.3万人,在校生14.6万人,毕业生4.0万人。小学2974所,招生9.8万人,在校生78.3万人,毕业生17.6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99.8%。全市幼儿园518所,在园人数13.0万人。

九、文化、卫生和体育

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全市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7个,艺术表演场所22个。文化馆、群艺馆25个,公共图书馆21个。广播综合覆盖率99.2%,电视综合覆盖率99.1%。

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551个,因医疗卫生机构合并,机构数比上年减少51个,其中医院12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25个,妇幼保健院(所、站)25个。年末卫生机构实有床位2.5万张,其中医院拥有床位1.8万张,略有增加。全市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0万人,增加0.1万人,其中执业医师1.2万人,增加0.1万人。

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全市举办、承办市级以上运动会22项,参加运动会的运动员1640人次。我市选手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共获金牌188枚,银牌144枚,铜牌138枚。年末全市拥有健身路径660条,其中以彩票公益金安装的402条,比上年增加127条。

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

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市区道路进一步畅通。槐南路建设工程全线通车,体育大街、建华大街等主干道新改建工程竣工。“城中村”改造稳步推进,市政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年末城市道路总长度562.9公里,道路面积1069.3万平方米,排水管道长度达990公里。我市有水厂8座,日产水能力80万立方米,管线总长度1162公里,全年供水量1.75亿立方米。

城市公用事业较快发展。煤气、天然气管道总长度403公里,年内新增天然气用户3万户,煤气用户1.7万户。供热管道总长度500公里,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达4230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了380万平方米。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达82条,营运车辆1703辆,营运线路长1089公里,年客运总量2.25亿人次。

我市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了一系列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的综合整治活动,集中力量开展了推广优质低硫煤、重点企业烟气治理、拆除燃煤锅炉、扬尘污染治理、控制重点企业煤堆灰堆污染等专项战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区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2004年市区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为2.68。市区二级以上优、良天气达280天,优、良天气达全年76.7%,比上年增加了69天。年末全市有环境监测站14个,烟尘控制区6个,烟尘控制达标面积137.8平方公里。全市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98%,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园林绿化明显改善,年末城市公园35个,比上年增加7个,公园面积593公顷,比上年增加172公顷;城市园林绿地面积4366公顷,园林绿化覆盖面积4944公顷,分别增加525公顷和505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1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6平方米。

十一、人民生活

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22元,增长11.4%,增速比上年提高4.5个百分点。人均消费性支出6525元,增长7.1%;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799元,增长11.9%,增速比上年提高7.3个百分点,是1997年后增速最快的一年。

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截止2004年末,市区城镇居民家庭每百户拥有彩电128台,电冰箱104台,洗衣机103台,空调器102台,钢琴3架,移动电话96部,电脑37台,家用汽车2辆,空调、家用电脑、移动电话拥有量均比上年有较大增加。农村居民百户拥有彩电95台,洗衣机79台,移动电话21部,电脑2台。

注:本统计公报使用的2004年统计数据都是2004年年快报数据。

统计名词解释

1、经济普查:国家把原有的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全国工业普查和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称为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的范围基本包括了第二、第三产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逢3、逢8年份实施。

2、在地统计:主要指城市的统计工作由市管辖的区统计局来实施,直接对调查单位来统计。由于历史的原因,区统计局仅承担区属单位的统计调查、汇总任务,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的统计、调查、汇总任务由市统计局直接对调查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统计模式已很不适应。在地统计,就是除个别不宜实行在地统计的单位外,都要由区统计局实现本辖区地域上(区域内)不管是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还是区属及以下单位及外资、中处合资、合作企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汇总。

3、国家GDP核算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从2005年开始国家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GDP核算实行下管一级,各省及省以下可参照执行。

4、统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法律,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指针。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5月15日经全国人大会议决定进行了修正。

根据统计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属于统计行政法规, 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1996年《统计法》修改后《统计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修改。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是我省唯一一部统计地方法规,1987 年7月1日颁布实施,1997年10 月25日经省人大决定进行修改。2004年11月27日经省人大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统计条例》已经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统计法律、法规是维护政府统计、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行为规范,是打击弄虚作假,排除干扰,维护政府统计数据质量和权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