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
地方财政支出198.57亿元,增长34.4%。一般预算支出187.7亿元,增长31.45%,其中,教育支出46.52亿元,增长18.22%;医疗卫生支出15.01亿元,增长19.03%。
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546.42亿元,比年初增加146.88亿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97.74亿元,比年初增加27.27亿元,储蓄存款余额250.75亿元,比年初增加44.95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151.70亿元,比年初增加53.92亿元。其中,工业贷款4.78亿元,比年初增加3.2亿元;商业贷款37.7亿元,比年初增加10.47亿元;农业贷款44.33亿元,比年初增加14.99亿元。
全年保费收入10.41亿元,比上年增长9.77%。其中,寿险收入3.91亿元,下降0.7%;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收入0.45亿元,增长28.58%;财险收入6.06亿元,增长16.42%。各项赔款给付总额3.97亿元,增长2.9%。
八、教育
全地区普通高等院校1所,招生人数2630人,在校学生11373人,毕业生数2633人。
成人高等学院1所,招生人数98人,在校学生254人,毕业生117人。
中等职业学校24所,招生人数11207人,在校学生25038人,毕业生6521人。其中:普通中专学校8所,招生人数5561人,在校学生11629人,毕业生1324人。职业高中学校10所,招生人数5646人,在校学生13409人,毕业生5197人。
普通中学校212所,招生人数8.96万人,在校学生26.09万人,毕业生9.39万人。其中:普通高中学校42所,招生人数1.93万人,在校学生1.16万人,毕业生1.56万人。普通初中学校170所,招生人数7.03万人,在校学生21.37万人,毕业生7.82万人。
小学学校1001所,招生人数6.58万人,在校学生41.63万人,毕业生7.05万人。
学前教育787所,招生人数7.26万人,在校学生10.73万人,毕业生7.05万人。
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5%,小学毕业生升学率99.8%。初中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98%,初中毕业升入普通高中升学率27%。
九、文化、卫生
全地区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1个,其中民营文化艺术团8个。文化、艺术馆13个,公共图书馆13个,电影院6座,电影队170个。全区广播电台1座,广播电视台12座,乡广播电视站168座,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190座,有线大喇叭(含调频音箱)28527只,线路长度440公里,城市电影放映次数1961次,农村电影放映次数31952次。全地区广播人口覆盖率95.93%,电视人口覆盖率94.85%;全年出版报纸总印数1211.1万份,各类期刊图书940.7万册。
2010年全地区公有卫生机构853个,其中:医院、卫生院274个,妇幼保健机构13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个,卫生监督所13个,全地区拥有病床15487张,其中:医院、卫生院拥有床位14867张,全地区卫生技术人员13171,其中:医师4653人,护士4159人。全地区乡镇卫生院169个,床位4866张,卫生技术人员4047人,其中:医师1226人,护士1220人。
十、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670元,比上年增加了400元,增长12.2%。喀什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11元,比上年增长16.9%。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31981元,增长21.1%。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50.76亿元,当年新增45亿元。
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92.6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0.25万人。
年末全地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0.26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1.7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2.44万人,参加工伤保险11.8万人,参加生育保险14.3万人。
全年实现就业再就业7.8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6%。
全年有71.61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居民50.45万人,城镇居民21.16万人。年末全地区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19个,床位1943张,收养各类人员7067人。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1.58亿元,为国家筹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资金5530万元。
十一、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年喀什市一二级优良天数156天,占全年监测天数的46.7%,城市噪声昼间为68.21分贝,夜间为55.06分贝。2条河(叶尔羌河、盖孜河提)水质达标。全年地区COD和SO2完成减排目标,COD(化学需氧量)实际减排量为3408.93吨、二氧化硫实际减排量为2783.34吨。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8万吨/日。
全年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944起,死亡233人,直接经济损失433.33万元。喀什地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0.62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5.29人,道路交通万车死亡6.27人,煤矿百万吨死亡6.67人。
注:
1、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自2010年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口径及统计分组有所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不包括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零售额;统计分组由城市、农村分组改为城镇和乡村分组。基期数做同口径调整。
2、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人口数据与人口普查数据一并发布。
3、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正式数据以《喀什统计年鉴-2012》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