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2015-03-23 德州市统计局
 
卫生服务能力增强。拥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10处,其中:综合医院15处,中医院11处,乡镇卫生院137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3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处,卫生监督所1处,卫生信息中心1处,妇幼保健院(所、站)12处,采供血机构1处,其他机构7处。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62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11027人,注册护士9587人。全市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数21895张。
 
全民体育运动广泛开展。成功举办了第四届全民健身运动会,全市27%的县(市、区)、30%的乡镇(街道)和18%的行政村建成了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工程。竞技体育成绩显着。共承办5项国家级体育比赛,8项省级体育比赛。我市运动员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共获得30枚金牌、12.5枚银牌、11.5枚铜牌。
 
十、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明显。市区自来水年供水量3320万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1734.74万立方米;天然气年供气量1.75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0.436万吨。市区集中供热面积2767万平方米;年末城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已达24.7万户。
 
城镇化水平稳步提升。城镇化率达到49.53%,比上年提高1.79个百分点。
 
村镇建设步伐加快。年末,全市已开工建设农村新型社区418个,30万农户搬入新社区;同步配套建设农村产业园区876个,其中,初具规模的405个,近40万农民实现了家门口就业,来自各类园区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5%以上。已建成入住的315个社区中,有60%全部实现“五化八通八有”,80%的社区实现了通暖通气,90%的社区配套建设了幼儿园或小学、敬老院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7834套,总开工率为100.2%。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645户,完成任务的100.0%。
 
生态环境继续改善。全市主要污染物COD减排6792吨、氨氮减排637吨、二氧化硫减排1016吨、氮氧化物减排9329吨,排放量分别下降4.29%、4.96%、1.16%、12.61%。
 
安全生产事故持续下降。全市纳入考核统计范围的行业领域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69起,死亡93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158起,下降18.13%,受伤101人,下降25.19%,死亡84人,下降7.69%,直接财产损失55.66万元,下降44.5%。
 
十一、人口、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保持稳定增长。全年出生人口9.34万人,出生率16.42‰;死亡人口3.27万人,死亡率5.74‰;人口自然增长率10.68‰。年末常住人口570.5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82.57万人,农村人口287.94万人。
 
居民生活质量稳定提升。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180元,增长9.5%;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430元,增长12.6%。其中,食品支出6233元,增长24.0%;衣着支出1959元,增长11.4%;交通和通讯支出2509元,增长9.3%;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2169元,增长6.8%;居住支出1728元,增长8.4%;医疗保健支出1317元,减少0.2%;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1010元,增长7.9%。农民人均纯收入12135元,增长11.6%;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244元,增长15.0%。其中,食品支出2517元,增长38.4%;衣着支出472元,增长2.3%;居住支出814元,减少15.8%;交通和通讯消费支出892元,增长2.7%;医疗保健消费支出527元,增长7.3%;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400元,增长44.0%。
 
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6.57万、138.99万(职工69.23万人、居民69.76万人)、34.52万、57.86万和38.03万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26.34亿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均增加245元,实现“十连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2.64亿元,支付医疗保险费12.20亿元。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20元。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09.12万人,基础养老金标准由65元提高到75元,为82.54万名老年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7.31亿元。
 
社会救助事业稳定发展。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3.43万人,其中,城市3.78万人,农村19.65万人。五保对象1.29万人,供养支出4929.2万元。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181个,床位2.85万张。社会福利企业23家,安置残疾人员344人。
 
1.公报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或初步核算数。
 
2.全市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3.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1:6.1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各类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1:6.1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民营市场主体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5.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6.“市区”、“城区”指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开发区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