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6)

2015-04-08 贵州省统计局
 
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71.06元,比上年增长11.6%。其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71.22元,增长13.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48.21元,增长9.6%。
 
消费能力进一步提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303.35元,比上年增长12.3%。其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970.25元,增长12.8%;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254.64元,增长10.8%。
 
表16 每百户农村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指标名称 单位 绝对数
 
洗衣机 台 75.18
 
摩托车 辆 48.38
 
家用汽车 辆 6.93
 
彩色电视机 台 98.88
 
热水器 台 19.61
 
固定电话 部 13.24
 
移动电话 部 218.13
 
电冰箱(柜) 台 58.64
 
表17 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指标名称 单位 绝对数
 
热水器 台 76.63
 
空调 台 20.48
 
摄像机 部 4.24
 
计算机 台 63.56
 
移动电话 部 228.15
 
彩色电视机 台 105.05
 
电冰箱(柜) 台 90.69
 
摩托车 辆 20.83
 
家用汽车 辆 19.66
 
住房面积继续增加。年末,全省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6.61平方米,比上年末增长7.4%;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6.58平方米,增长3.9%。
 
十三、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
 
全省年末常住人口3508.0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82万人。按城乡分,城镇人口1403.57万人,增加78.68万人;乡村人口2104.47万人,减少72.86万人。城镇人口占年末常住人口比重为40.01%,比上年提高2.18个百分点。按性别分,男性人口1817.91万人,女性人口1690.13万人。全省人口出生率12.98‰,比上年下降0.07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7.18‰,提高0.0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5.80‰,下降0.1个千分点。
 
表18 2014年年末常住人口
 
单位:万人
 
指标名称 绝对数 比重(%)
 
年末常住人口 3508.04 100
 
#城镇 1403.57 40.01
 
乡村 2104.47 59.99
 
#男 1817.91 51.82
 
女 1690.13 48.18
 
人口出生率(‰) 12.98 -
 
人口死亡率(‰) 7.18 -
 
人口自然增长率(‰) 5.80 -
 
就业持续增加。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8.37万人,比上年增长23.2%。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15.29万人,增长7.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4.0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27%。
 
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61.28万人,比上年末增长7.1%,其中企业职工268.10万人,增长7.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86.64万人,增长6.7%;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91.86万人,增长3.6%;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75.05万人,增长5.6%;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48.01万人,增长3.9%。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47.63万人,比上年下降7.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418.31万人,下降12.3%。
 
表19 2014年社会保险情况
 
指标名称 单位 绝对数 比上年增长(%)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361.28 7.1
 
#企业职工 万人 268.10 7.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1586.64 6.7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 % 75.02 1.82(百分点)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191.86 3.6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275.05 5.6
 
#农民工 万人 89.67 2.5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248.01 3.9
 
领取失业金人数 万人 1.54 15.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354.27 2.8
 
#农民工 万人 16.79 -5.9
 
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年末,社会服务床位数10.05万张,比上年末增长18.6%。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收养救助2.91万人,其中养老服务机构收养救助2.48万人。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1.3亿元,比上年增长5.2%;筹集社会福利资金6.97万元,增长4.0%。
 
注释:
 
[1]2014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2013年及以前年份数据为年报数。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表示其中项。
 
[2]地区生产总值及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全体居民、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以及计算增长速度的对比基数均为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后的新口径数据。收入、支出水平和增长速度均按现价计算。
 

[4]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限额以上批发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