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十三、安全生产
全年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757起,比上年下降6.3%;死亡925人,下降9.1%。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21起,死亡84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的重大事故1起,死亡11人。
十四、人口
2016年末,全省常住人口3812.62万人,比上年增加19.75万人。其中,男性1969.22万人,占51.65%;女性1843.40万人,占48.35%,性别比为106.83。出生人口40.46万人,出生率10.64‰;死亡人口23.69万人,死亡率6.23‰;自然增长率4.41‰。城镇人口2109.90万人,占55.34%;乡村人口1702.72万人,占44.66%。人口年龄构成为0-14岁人口占14.13%,15-64岁人口占75.51%,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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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74元,比上年增加1479元,名义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其中:工资性收入10366元,增长8.7%,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4.9%;经营净收入2538元,增长0.3%,占13.4%;财产净收入1104元,下降7.5%,占5.9%;转移净收入4866元,增长17.7%,占25.8%。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6527元,比上年增长12.8%。按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241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9938元,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6711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980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7172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比上年增加2020元,名义增长7.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3%。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看,工资性收入16877元,增长7.2%;经营净收入2014元,下降5.9%;财产净收入2056元,下降9.6%;转移净收入7493元,增长19.6%。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369元,比上年增加905元,增长4.9%。城镇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6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4%。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96元,比上年增加707元,名义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其中,工资性收入3916元,增长10.4%;经营净收入3058元,增长5.1%;财产净收入159元,增长4.6%;转移净收入2263元,增长8.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568元,比上年增加667元,增长8.4%。农村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4.7平方米,比上年增长5.0%。
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03:1,较上年缩小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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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民工总量达到710.7万人,比上年增加35.1万人,增长5.2%;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3251元,增长6.5%。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4.5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7.60万人,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34万人,登记失业人员实有人数22.7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
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52.23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789.63万人,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530.63万人,离退休人员193.42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248.05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599.6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648.4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441.6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283.45万人。
全年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708个,共有养老床位15.62万张,收养8.46万人。年末纳入城市低保21万户、42.10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最高590元、最低450元;纳入农村低保58.60万户、130.40万人,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最低3015元。农村五保对象15.2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约5万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最低6000元(现金不低于5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最低5500元(现金不低于5300元)。共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453所。全年累计实施医疗救助95万人次,临时救助25.7万户次。
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地区生产总值。英文缩写统称为GDP。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指从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选取的,纳入各市(区)年度考核的部分重点项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旨在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所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期内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体现各地区城乡一体的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陕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从2012年四季度起实施。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一般低于平均数,更加接近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高20%的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等偏上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低收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