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5)

2019-03-27 重庆市统计局
 
图9 2014-2018年卫生技术人员人数 单位:万人
重庆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我市获世界三大赛奖牌13枚,其中金牌4枚。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奖牌54枚,其中金牌13枚。
 
十二、资源、环境和应急管理
 
初步核算,全年能源消费总量比上年增长3.4%。其中,成品油消费量增长3.1%,天然气消费量增长4.5%,电力消费量增长11.8%。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
 
全年水资源总量524.24亿立方米。年平均降水量1134.8毫米。全年总用水量77.18亿立方米。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66.6平方公里。
 
全市自然保护区58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完成营造林面积42.67万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48.3%。
 
全市211个监测断面水质Ⅰ—Ⅲ类水质比例为82.5%,水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的断面比例为87.7%。全市64个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100%。
 
全市区域声环境噪音平均等效声级为54.4分贝,比上年上升0.9分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优良天数316天,比上年增加13天。主城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40微克/立方米,下降11.1%。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893人,比上年下降7.7%。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6起,下降11.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044人,下降12.0%。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每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2.374人,上升6.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1.89人,下降5.0%。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1.229人,上升329.7%。
 
全年共发生地质灾害210起,直接经济损失5900万元。
 
注:
 
1.本公报中2018年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量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对地区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地区生产总值(以2015年价格计算)与全部就业人员的比率。
 
4.常住人口是指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或虽居住不满半年,但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以及户口待定人口。外出市外人口是指户口所在地为重庆市,现居住在重庆市外,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市外外来人口是指户口所在地为重庆市外,现居住在重庆市内,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5.外出农民工是指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内从业的农民工。
 
6.脱贫数据来源于全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该调查为国家统计局根据中央精神和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21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抽样调查,其统计口径和指标内涵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数据有一定差别。
 
7.农、牧、渔业等历史数据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进行了修订。
 
8.高技术制造业包括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化学品制造业。
 
9.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设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产业。
 
10.基础设施投资是指建造或购置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基础性、大众性服务的工程和设施的支出。本公报中的基础设施投资包括交通运输、邮政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
 
11.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12.2018年重庆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既高于城镇居民,也高于农村居民,其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城镇化进程推进,部分农村居民转移到城镇成为城镇常住居民。这类人群在农村地区属于较高收入群体,在城镇又属于较低收入群体,伴随着由农村到城镇的流动,其收入及变化会同时拉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水平,但对全体居民收入水平有拉高作用。
 
13.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高20%的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等偏上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低收入组。
 
1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按2015年价格计算。
 
15.天然气消费量包含页岩气消费量。
 
16.2018年固定宽带接入用户含电信增值企业、广电企业发展用户。
 
17.行业统计标准: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