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2019-03-21 山东省统计局
 
保障安居工程全面完成。棚户区开工85.2万套,开工率101.1%;基本建成45万套,完成年度任务189.6%。公租房完成分配19万套,分配率96.3%;发放住房租赁补贴4.5万户,完成率107.8%。
 
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950起、死亡1113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4.9%和14.8%。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015,十万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5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1.37,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09。
 
十二、社会事业
 
各类教育事业扎实推进。超额完成“全面改薄”5年规划任务。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开工面积2549万平方米,开工率118.9%;竣工面积2380万平方米,竣工率111.1%。中小学大班额比例降至9.0%,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602所,新增幼儿学位50.1万个。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专任教师分别为43.1万人、28.2万人和13.8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4.8万人,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11.3万人。高等教育一流学科42个,6所高校进入ESI中国大学综合排名前100名。
 
文化事业产业繁荣发展。成功举办第二届文化惠民消费季、第十一届山东文化艺术节、第五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第五届尼山世界文明论坛等文化活动。年末广播人口、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为99.12%和99.09%。城市影院524家,票房26.0亿元。艺术表演团体105个,艺术表演场馆94个,博物馆541个,公共图书馆154个,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157个,美术馆53个,文化站1815个。出版各类图书21565种,报纸136种,杂志264种。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为17个和159个。
 
卫生服务水平持续强化。年末医疗卫生机构8.2万所。其中,医院2580所,比上年末增加130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8万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综合服务区设置率分别为84.8%和90.5%。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50元提高至55元。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2.7万个,签约居民3529.9万人,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30元。第一批直接挂网类87个抗癌药品价格平均下降11.66%。
 
全民体育健身深入人心。举办第八届全民健身运动会赛事活动5159项次,其中社会力量承办占80%以上。体育社会组织总数5951个。全民健身中心县级覆盖率超过91%,行政村覆盖率95%。参加第18届亚洲运动会,获金牌19枚、银牌20枚和铜牌8枚。10人在9个项目上获得世界冠军。
 
气象地震服务能力提升。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832次,飞机增雨作业27架次,地面增雨防雹作业1681轮次,妥善应对显着性有感地震51次。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影响,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情况。
 
2.全省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人均生产总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民营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经济和其他经济中的私有经济成分。具体包括:①个体经济。②私营经济。③混合经济实体中的民营经济份额。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是指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二是指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包括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开发项目投资。
 
7.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8.软件业务收入统计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