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2019-04-28 吴忠市统计局
 
全市高等职业教育学校1所,招生1750人,在校生4236人,毕业生1179人;中等职业学校5所,招生3467人,在校生8923人,毕业生2613人;普通高中11所,招生10075人,在校生27768人,毕业生9013人;普通初中35所,招生23892人,在校生68333人,毕业生20866人;普通小学293所,招生22143人,在校生132914人,毕业生24074人;特殊教育3所,招生35人,在校生480人;幼儿园221所,在园幼儿46393人。
 
十、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年末全市拥有艺术表演团体56个,文化馆6个(国家一级馆3个),公共图书馆6个(国家一级馆3个),博物馆1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广播电台4座,电视台4座,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8.58%,覆盖人口为138.38万人;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46%,覆盖人口为139.61万人。
 
全市共有56家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国内社6家。全市共有14家星级旅游饭店,四星级5家,三星级7家,二星级2家。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共计950个,其中,医院50个,乡镇卫生院(含7个分院)51个。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床位6638张,编制床位数7024张,其中,医院实有床位5637张,公立医院实有床位4129张,乡镇卫生院实有床位792张。卫生技术人员共计8201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836人,注册护士3508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个,卫生技术人员141人;妇幼保健机构5个,卫生技术人员374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1097人。卫生监督所5个,卫生技术人员86人。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99.5%,单剂次疫苗接种率均大于95%,共接种468793人次。
 
十一、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按常住地分,全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78元,增长8.3%。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7880元,增长7.2%;人均经营净收入3383元,增长12%;人均财产净收入1299元,增长12.9%;人均转移净收入4916元,增长9%。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2元,增长5.4%。
 
全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45元,增长10.4%。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5406元,增长8.8%;人均经营净收入5398元,增长10.2%;人均财产净收入103元,增长8.1%;人均转移净收入1138元,增长19.6%。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88元,增长7.4%。
 
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贫困标准计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2.7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3.47万人,贫困发生率2.72%,比上年下降3.8个百分点。
 
年末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5.08万人,增长4.1%,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5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47.81万人,增长2.5%,参保率为9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1.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4.23万人,增长4.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16.87万人,增长1.8%,参保率为98%。参加失业保险9.58万人,增长3.9%;参加工伤保险11.18万人,增长3.3%;参加生育保险9.5万人,增长4.4%。
 
年末全市拥有敬老院12个,床位1528张,供养老人593人。年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4万人,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15亿元;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8.63万人,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2.64亿元。
 
十二、能源、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初步核算,2018年全市能源消费量为747.69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2.6%。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3.71%。
 
全年平均降水量283.2毫米,比上年减少14.3%。全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262天,剔除沙尘天数占总天数的85.9%。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4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6.5分贝。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黄河吴忠段水质达到II类。
 
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9起,死亡28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52人。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正式数据以《吴忠统计年鉴-2019》为准。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及各类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2013年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2007-2012年为老口径计算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数及增速,2013年以后为新口径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数及增速。
 
4、常住人口是指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或虽居住不满半年但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以及户口待定人口。
 
5、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