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2012-03-21 延安市统计局

十一、环境保护与市政建设

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201.68吨,同比下降3.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666.76吨,同比下降3.2%;氨氮排放量削减240.97吨,同比下降1.2%;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22.04吨,同比上升3.6%。全年全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二级以上天数为316天,比上年增加1天。累计建成清洁文明井场32371个,清洁文明井场建成率达到96.0%;建成废水处理及回注站380个,回注率达到83.5%;建成输油管线7779.7公里,年管输原油580万吨,管输率达到45.0%;绿化油区面积4.77万亩,绿化道路7971公里;优质兰炭使用率达到用煤量的10%。环保宣传力度加大,与延安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环保前沿”专题节目38期,与延安日报联合刊发《绿色周刊》24期,编发《延安环境》6期,全年各类媒体、网站宣传报道共计258篇(次),投资18万元建成“环保宣传四条街”,共设置宣传牌800多块。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城市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全年共清运生活垃圾12.27万吨,共处理生活垃圾10.37万吨,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4.5%。栽植各类乔灌木76.8万株,新增绿地2.78万平方米,改建绿地1.45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1358公顷,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7.7%、36.0%和9.55平方米。完成供水1647.67万吨,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9.9%。销售液化气6033.68吨、天然气7042万立方米。城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户数6.83万户,入户率59.3%,比上年新增0.89万户。新增供热面积68万平方米,城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404万平方米。全年共处理污水1231万吨,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8.0%以上。

十二、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继续保持低速增长,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显现。201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19.40万人,增长0.2%,人口自增率4.27‰,出生率10.25‰,死亡率5.98‰。

计划生育工作有序推进。年末全市共有计生单位251个,其中:计生机构14个,县区计生服务站13个,乡镇计生服务站182个,其它事业单位42个。共有干部职工2177人,其中:计生行政管理人员218人,县区计生服务站360人,乡镇服务站1193人,其他人员390人。全市年末已婚育龄妇女43.28万人,其中:落实节育措施39.51万人,节育率91.3%。按照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市委、市政府及时出台了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待标准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加大了奖励力度,年末全市已有14周岁以下农村独生子女6.92万户,较上年增加2915户;农村双女绝育户9355户,增加696户。加强对城镇育龄妇女的“三查”,严厉打击“两非”人员,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

十三、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全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88元,比上年净增加3308元,增长18.5%。在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14976元,增长21.1%;家庭经营性收入2509元,增长27.9%;财产性收入596元,增长46.4%;转移性收入4408元,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565元,比上年净增加1392元,增长26.9%,其中:工资性收入1770元,增长23.4%;家庭经营性收入3808元,增长32.6%;财产性收入297元,增长7.9%;转移性收入690元,增长16.5%。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26.15万人;城镇已参加保险人数75.42万人,增长39.1%;城镇已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7.73万人,增长0.6%;城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7.14万人,增长7.0%;城镇已参加生育保险人数6.03万人,下降19.0%;城镇已参加工伤保险人数7.53万人,增长32.0%。全年全市农村有86.82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3%。年末全市拥有各类社会福利院42个,其中:敬老院39个(包括八一敬老院),拥有床位6136张。全年保障城市低保对象3.02万户,7.31万人,保障标准为每月310元;保障农村低保对象5.78万户,14.08万人,保障标准为每年1600元。

注:

1、本资料数据为初步统计或月快报数据;

2、生产总值、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总量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粮食总产量为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调查队抽样调查数据,评估认定的数据;

4、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11年开始,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财务指标数据不含长庆油田、市供电局、卷烟厂、地方电力、声威水泥厂、陕汽延安分公司,含榆林采油厂和炼油厂;

5、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11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本公报比上年增速是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跨地市投资和农户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城镇项目投资、非农户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6、从2010年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采用新的分组,即将经营单位所在地分组由“市”、“县”、“县以下”改为“城镇”、“乡村”;取消按行业分组。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7、常住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率、死亡率为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8、旅游、交通邮电、财政金融等部门数据由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