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5)
注:(1)本公报所列各项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指: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4)根据新修改的《预算法》,对财政收入的指标表述进行了规范,原“地方财政收入”改名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具体统计口径保持不变。
(5)2014年7月开始出租车客运量纳入城市客运统计范围,故全社会客运量数据与上年同期不可比。
(6)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均指常住居民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