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5)
卫生计生事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年末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437处,其中,医院53处(不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处、卫生监督机构5处、妇幼保健机构5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7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床位14237张,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6930人,其中执业医师(助理医师)6200人、注册护士7072人。全年完成诊疗1654.03万人次,出院病人54.14万人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连续多年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转型升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成效显著,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大健康产业及健康扶贫工作成效显著,连续十年被评为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
体育赛事拉动效应凸显。树立大体育理念,助力旅游富市,先后承办了国际啦啦操精英赛、国际马拉松比赛和国际太极拳比赛、中国城市马拉松年度峰会等20余项省级以上赛事活动,形成了“一日比赛,多日停留;一人参赛,多人旅游;单人竞赛,多人消费”的体育旅游新模式。吸引旅游人数突破1200余万人次,拉动旅游收入近70亿元,同比增长40%。日照“海滨山岳行”体育休闲旅游线路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2017中国体育旅游十佳精品线路”。全年建设各类公共体育健身设施467处,占地216亩的市体育公园开工建设。组织举办了第七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第三届老年人运动会等46项市级比赛,各级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身边的赛事300多项,直接参加人数10万人次,带动健身人数60万余人次。体育彩票全年销量5.52亿元,市场份额达52%。日照市被列为创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第一批试点城市和全国幼儿体育、运动处方试点市。
全年共获得省内锦标赛13金、13银、19铜的成绩。全国以上比赛中共获得19金、13银、12铜的成绩。其中,在第十三届全运会上,我市获得了3金、1银、3铜的好成绩。
十二、人口、居民生活与社会保障
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303.6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96万人。其中城镇居民人口143.33万人。户籍人口出生率25.07‰,人口死亡率12.73‰,人口自然增长率12.34‰。省内迁入4929人,省外迁入8298人。年末常住人口291.6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4万人。
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86元,增长9.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2%。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939元,增长7.9%。
社会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由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转变,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1.28万人、40.61万人、27.72万人、37.49万人和30.6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7275人、18549人、6318人、6100人和6950人。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38.91万人、230.18万人。同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由950元提高到1030元。将18种新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扎实推进“同舟计划”,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率达到100%。
社会救助事业成效显著。全市救助管理站3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处。年末共有提供住宿的收养性社会服务机构48个,收养4169人。现有乡镇敬老院51个,总床位数达到7014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571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3300元/人/年,半护理4920元/人/年,全护理9840元/人/年。全年福利彩票发行额5.09亿元。
群众生活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稳步提高。城市低保人数5793人,保障标准提高到520元/人/月,人均月补助338元,比上年提高18元。农村低保人数78448人,年保障标准提高到4080元/人/年,人均月补助221元,提高26元,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平安日照建设成效显著。首次捧得全国综治最高奖“长安杯”。全市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平稳,接报违法犯罪警情下降10.03%,刑事立案下降11.97%,万人发案率22.45起,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5起,死亡人数66人,分别下降33.0%和5.7%。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0.033人。
注:1、本公报数字主要是年快报数或初步统计数,最终数据以统计年鉴为准。
2、公报中地区生产总值(GDP)、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为现价,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5、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是指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二是指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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