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永兴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2012-03-31 郴州市永兴县统计局

十一、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年批准建设用地54.401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2.9212公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63.9276公顷。补充耕地40.1公顷,净增加耕地27.178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85万公顷。

年末全县已发现矿产2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8种。煤炭储量达3.7亿吨。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含续作项目)8个,实施资源危机矿山找矿项目1个。

全县人均水资源4513.1立方米。总用水量3.01立方米,人均用水量469立方米。年平均降水量1369.4毫米。年末大型水库蓄水总量2.5944亿立方米。

县城区空气质量达标率10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表水监测断面功能区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3分贝,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7分贝。全县建成烟尘控制区1个,控制区面积为5.14平方公里。全县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0.97万吨和0.23万吨;全县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0.09吨标准煤/万元,比上年下降16.7%。

全县建有自然环境保护区1个,保护区面积18179.5公顷。全年人工造林面积3533.3公顷,退耕还林166.7公顷。封山育林面积33.32平方公里,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333公顷。全县森林覆盖率为64.89%,比上年提高0.31个百分点。

全县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81起,增加4起;死亡19人,增加1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5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4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10人,下降16.7%;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事故死亡人数2.525人,增长25.0%;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2.78人,增长52.7%。全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起,增长26.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3.11人,下降11.1%。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县总人口66.42万人,比上年增加0.21万人。全县常住人口57.3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1.82万人,乡村人口35.5万人。城镇化率38.07%,比上年提高2.13个百分点。全县人口出生率10.64‰,死亡率4.28‰,人口自然增长率6.36‰。全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798人,发放奖励扶助金57.46万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102人,发放扶助金11.86万元。

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23元,增长14.2%。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2648元,增长33.7%;经营性净收入4150元,增长17.4%;财产性收入299元,增长63.4%;转移性收入1920元,下降35.3%。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174元,增长16.9%。其中,工资性收入2856元,增长20.8%;家庭经营纯收入4967元,增长15.7%;转移性收入226元,下降5.3%;财产性收入125元,增长27.7%。

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74元,增长12.1%。其中,食品、衣着和居住支出分别增长6.2%、21.9%和34.9%,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下降9.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20元,增长8.7%。其中,食品、衣着和居住分别增长12.5%、27.3%和16.3%。全县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3.05%,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8.15%。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3.05平方米,增加5.14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7.9平方米。

年末全县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88万人。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58万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3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33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98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3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89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51.75万人,参合率达105.96%。全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316人。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人数1.5319万人,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3177万元。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77元,较上年提高44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65.3元,较上年提高8.7元。新建4所乡镇敬老院,提前两年实现了“一乡一所敬老院”目标,农村五保对象在全省率先实现住院治疗“零费用”,成为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先进县。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1700元/年人。实施灾民住房和农村安居房改造806户,全年发放救灾救济款584万元。农村低保覆盖率为4.0%。年末全县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610张,收养各类人员1476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18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个。

注:1、本公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2、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常住人口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和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以及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口。计算公式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口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人口。本公报所使用的2011年常住人口数为本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断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