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
九、招商引资和国内合作交流 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31.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4%,其中,进口总额18.6亿美元,下降14.1%;出口总额12.7亿美元,增长63.2%。出口总额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5.7亿美元,增长2.2倍;外贸公司出口3.8亿美元,下降12.5%。全年外商直接投资合同368项,合同额5.23亿美元,增长2.5%。 图5 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与项目数
全年引进符合“有规模、有实力、有产业、有实效”的企业343家,其中,214家产税,产税率62.4%。当年引进企业当年实现税收1.44亿元。46幢存量商务楼宇完成税收22.2亿元,税收落地率45.6%,比上年提高3.6个百分点。 引进各地投资企业258户,减少5.49%,注册资金19.1亿元,减少4.85%。区招商中心实行“一门式”集中审批,全年接待咨询5.6万户,5.7万人次,发证1.4万户。 新增工商登记企业2290户,新增注册资本金79.98亿元。至年末,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0.86万户,增长2.7%;注册资金235.0亿元,增长5.6%;营业收入14.5亿元。个体工商户0.93万户,增长2.1%;从业人员1.2万人,注册资金1.1亿元,营业收入7.7亿元。 援滇、援藏、援疆对口支援资金626万元,其中,帮扶云南红河州金平、元阳两县资金580万元。实施人力资源开发项目6个,安排培训资金50万元,培训人数262人。接待各地来访代表团22批、约314人次。 十、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经上海市统计局综合评估,全区2007年年末常住人口65.02万人,其中,外来常住人口9.66万人。 2007年年末全区户籍人口61.13万人,男女比例101.17:100,户籍人口出生率6.11‰,死亡率7.02‰,自然增长率-0.91‰,户籍人口计划生育99.39%。 依法征收违反规定生育的社会抚养费75例,应征收金额191.7万元;受理再生育审批238例;审核计划生育年老一次性奖励费11439例;办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417例,补助金额130.1万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865例。 1.6万户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9万人;征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42亿元,增长5%,其中,养老保险基金26.18亿元、医疗保险基金11.9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2.53亿元、工伤保险基金0.43亿元、生育保险基金0.42亿元。完成残疾人保障基金0.53亿元;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0.44亿元。全区15.8万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新增就业岗位40386个;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4430人;青年职业见习0.22万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10.29万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1992人,其中,社工工作对象196人;新增就业援助基地51家;发展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685个。 图6 新增就业岗位数
居民储蓄有所减少。年末区域内主要专业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减少3.2%,储蓄户数减少8.9%。 至年末,社区居民委员会174个,居民小组1.8万个,村委会5个,居(村)民活动中心177个。 养老机构23家,床位总数2841张,收养人数1754人。各街镇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全年为8168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中,3725位老人享受政府补贴和服务。 发放低保对象生活救助金3694.45万元,发放协保对象救助金272.17万元,发放医疗救助金281.12万元,发放教育救助金299.76万元。社会救助款通过邮局100%实现社会化发放。为支援灾区建设,社会捐赠290万元,捐赠衣服30.63万件,其中,棉衣被13.67万件。 办理结婚登记7891对;办理离婚登记1472对;收养登记16人。 十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以落实污染减排为核心,着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建设。全年空气优良天数315天,占全年天数的86.3%;完成4台燃煤炉脱硫和烟尘改造;二氧化硫年削减量100吨;整治餐饮油烟固定污染源95处,固定噪声源183处、直排河道污染源8处;通过上海市扬尘控制示范区复验;建成安静居住小区9个,其中,市级2个,环保绿色小区(单位)24个。制定并实施《长宁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新建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6.58平方米;绿地总面积1068.1公顷,增长1.0%,其中,公共绿地403.1公顷;绿化覆盖率31.5%。完成住宅配套公共绿地6.41万平方米。 安全生产事故下降。全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8起,其中,死亡事故3起、死亡3人,分别下降40.0%和57.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起,死亡19人,直接财产损失6.5万元,分别下降66.7%、13.6%、23.4%。 说明: 1、本公报数为初步统计数。 2、地区生产总值是一个地区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地区生产总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区增加值是指区统计局可统计范围的增加值。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和项目,包括机场、邮政和电信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暂不列入区统计范围,由市统计局统一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