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
体育 成功举办奥运会足球赛和奥运火炬在沈传递活动,赢得了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各国媒体和14支参赛球队的高度评价。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赛场上,我市体育健儿取得5金2银的优异成绩。实施健身促和谐工程,在全市建立了40余个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为500个村屯各安装一套乒乓球台和篮球架,为200个社区安装了新型健身器材,使全市100%的社区和50%以上的村屯拥有了健身器材。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组织开展了群众体育活动1000余场次。到2008年末,全市体育人口已达370万。体育彩票销售额突破4亿元。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年末,全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67.5万人,其中职工181.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5.4万人和11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74.6万人、失业保险125.7万人、工伤保险152.8万人、生育保险175万人,分别增加25.4万人、2.1万人、18.1万人和12.1万人。16.6万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4.5万人,参保率达到86%。继续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年末农民工医疗保险人数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231.04万人,参合率97.74%,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20元以上。 全市7.65万户、15.15万人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保障金2.95亿元;4.91万户、10.2万人享受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保障金7230万元。7254户、1.79万人享受了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1977户、4875人享受了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城市医疗救助人数1.07万人次,累计救助金额135万元;农村医疗救助5.51万人次,救助金额1614.24万元。 年末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每月928元,比上年提高120元。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开发区700元,市区700元,三县一市600元,分别比上年增加50元、150元和150元。失业保险金人均支出标准为每月472元,比上年提高127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县一市每人每月240元,其他区每人每月300元,均比上年提高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县一市每人每年1300元,比上年提高30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每人每年1800元,比上年提高600元;其他区每人每年1800元,比上年提高300元。 年末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177个,床位14821张,收养各类人员10542人。全年通过发售福利彩票筹集公益金3.15亿元,市慈善总会接收社会捐款1.43亿元。 累计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款2.4亿元,积极收治伤员、接收学生,按期完成1万套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对口支援灾区恢复重建。 四、人民生活 人口 根据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全市常住人口776万人,比上年末增长1.84%。全市户籍人口713.5万人,增长0.5%。户籍人口中,市区人口509.0万人,县(市)人口204.5万人;农业人口252.4万人,非农业人口460.5万人。人口出生率7.7‰,比上年下降0.52个千分点,出生人口性别比107.0;人口死亡率8.53‰,上升2.67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0.83‰,下降3.19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97.8%。 就业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04.4万人,比上年增长4.15%。在岗职工98.7万人,增长3.37%。其中,国有经济单位57.3万人,增加0.8万人;集体经济单位6.3万人,减少0.2万人;其他经济单位35.1万人,增加2.6万人。从在岗职工产业构成看,第一产业0.6万人,下降13.0%;第二产业39.9万人,增加7.54%;第三产业58.2万人,增加0.89%。年末离岗职工15.0万人。 全年新增就业岗位12.3万个,开发公益性岗位3104个,实现实名制就业23.3万人。1.9万人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3.4万人,普惠制就业培训9.2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7.6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576万元。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7.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1%。 居民收支 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9545元,比上年增长24.4%,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44元,增长22.6%。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95元注,增长18.4%;人均消费支出14667元,增长30.3%。农民人均纯收入8079元注,增长18.7%;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94.9元,增长16.8%。 居住水平 城镇住宅建设投资738.9亿元,比上年增长30.8%;新建成住宅1103.9万平方米,增长0.2%。建成150.28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其中经济适用房120.8万平方米,廉租房29.48万平方米;为农村贫困群众建房1580户,维修住房458户。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9.02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0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6.30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46平方米。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4、县域经济统计口径为苏家屯区、东陵区、沈北新区、于洪区、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 5、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预计数。 沈阳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 2009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