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8)

2016-04-12 泸州市统计局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576935万元,其中征缴收入457222万元。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率99.36%,比上年提高0.03个百分点。全年基金总支出662844万元,比上年增加111141万元,其中发放企业养老金603288万元,增加91144万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95421万元。
 
年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154.33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09万人,其中,享受待遇人数66.05万人,减少0.08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79671万元,比上年增加12200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12335万元,增加1385万元;中央财政补助收入57606万元,增加14109万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收入6709万元,增加401万元。基金总支出70673万元,比上年增加20642万元,其中支付养老金65779万元,增加19284万元。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86465万元。
 
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年末全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475.37万人,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1.9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33.88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中,退休人员14.67万人。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39027万元,比上年增加21103万元。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119959万元,比上年增加17730万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年末累计结余96696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21935万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61013万元,年末结余60922万元。
 
失业保险。年末全市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0.3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44万人,其中女性8.71万人,增加910人。全市有4632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为9867名城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障,月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水平966元,比上年增加91元,增长10.4%;有3283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全市城镇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20596万元,比上年增加2545万元,其中征缴失业保险费17254万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5147万元,比上年增加8275万元,其中支付失业保险金5246万元。年末城镇失业基金累计结余54448万元。
 
工伤保险。年末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2.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7万人,其中农民工5.76万人,增加5126人。全年有2628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9515万元,比上年增加1257万元,其中征缴收入8521万元,增加952万元,当期征缴率97.34%。全年基金总支出8797万元,比上年减少817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8155万元。
 
生育保险。年末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7.0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4万人,其中女性7.66万人,增加1738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3.61万人,增加2510人;私营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4.2万人。全年有7132人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1473人次。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3841万元,比上年增加505万元,其中征缴收入3711万元,增加580万元,当期征缴率99.17%。全年基金总支出4679万元,比上年增加1292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6225万元。
 
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960套,开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16072户,定向向农民工分配公共租赁住房416户,改造农村危房20806户。全市百姓安居工程共完成投资64.61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58.75亿元,农村危房改造5.86亿元。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全市共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6632户。
 
社会福利设施和救助。年末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211个,床位25681个,收养人数17924人。建立城镇各种社区服务设施1032个,其中社区指导中心7个,社区服务中心21个,社区服务站473个。
 
全年50977名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保”资金支出16743万元;全年17.06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资金支出25844万元。全年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五保户”人员27716人,资金支出8617万元。全年城乡医疗救助直接救助63364人次,其中住院救助49389人次,门诊救助13975人次。资助城乡困难群众248043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医疗救助支出9864万元,救灾支出6307万元。
 
全年销售福利彩票3.69亿元,直接接受社会捐赠2419万元。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正式数据以《泸州统计年鉴-2016》为准。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与分项合计略有误差。
 
[2]本公报中未特别指定基期的增减幅度计算都是以2014年同口径数据为基期,个别指标的基期数据有修订,增减幅度以此公报为准。
 
[3]国内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当年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三次产业分类及结构依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单位)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不含农户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农户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