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7)

2010-01-16 东莞市统计局

城镇建成区范围扩大。年末城市和村镇建成区土地面积245.5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57平方公里;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4095公顷,增加1383公顷;园林绿地面积22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1429公顷。2003年市区污水排放总量7790.56万吨,市区污水实际处理量5735.41万吨,市区污水处理率为73.6%。

市区新公交系统全新启动。2003年12月23日,市区新公交系统全新启动,东莞市汽车客运中心站等6个综合枢纽客运站及38条城巴线路同时启用开通。原有的汽车总站等10个汽车客运站将同时撤销,原来进入这10个汽车客运站的营运班车(包括镇区公交及长途班车),调整分流到新建的6个综合枢纽站。除城巴、出租车、旅游观光巴士及旅游专线车外,其余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市核心城区(五环路以内150平方公里)运行。年末市内公共汽车营运路数51路,公共汽车营运车辆678辆,全年公共汽车客运量10995万人次,乘客周转量21.41亿人公里。

十五、人口、人民生活

人口自然增长率逐步下降。2003年全市人口出生率为10.34‰,死亡率为4.69‰,自然增长率为5.65‰,比上年下降0.3个千分点。年末户籍人口158.96万人,比上年增加2.77万人。外来暂住人口为440.45万人。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9341元,比上年增长10.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1%。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598元,比上年增长2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6.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7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81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和7.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2%和6.6%。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据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46元,比上年增长1.9%。其中,食品支出4804元,下降0.7%;交通通讯支出2062元,下降52.1%;娱乐文教服务支出2512元,下降5.6%;居住消费支出2966元,增长1.8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7727元,增长12.9%。其中,食品支出3112元,增长4.8%;交通通讯支出795元,增长33.2%;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566元,下降12.0%;居住消费支出2362元,增长34.4%。年末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家用电脑96台、移动电话224部、摩托车166辆、家用汽车26辆、空调器226台、彩电194台、影碟机94台、录放像机40台、组合音响82部、微波炉86台、洗衣机108台、电冰箱134台、吸尘器10台、摄像机16架、照相机102架、钢琴6架、健身器材24件;自来水独用率为100%,液化石油气独用率为100%。每百户农村居民家庭拥有汽车12辆、摩托车166辆、彩电149台、电脑46台、电冰箱102台、电话机133部、移动电话188部、空调器88台。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年末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41.4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58平方米,增加3平方米。每户家庭独用厨房,独用卫生间。

社会保障覆盖全社会。全市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城镇职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东莞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生活保障。年末全市参加社会保险人数475.92万人次,其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00.72万人,工伤保险150.07万人,失业保险100万人,医疗保险105.90万人,生育保险15.81万人。社会保险待遇总支出13.14亿元,比上年增长43.5%,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增长22.2%,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增长47.6%,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增长98.8%,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增长48.0%,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增长8.9%。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到年末,全市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9.65万人。全市有17.48万农村户籍的老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获得每月150元以上的基本养老金,全年申领农民养老保险金总额为3.11亿元。

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全市有社会福利院1个,社会福利院床位80张;全市有敬老院32个,敬老院供养老人1036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3个,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235人;全年救济困难人数18492人次;全年社会福利救济费用7777万元;全年安排“四残”人员就业443人;32个镇区全部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纳入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有7538户18492人,全年发放低保金2492万元;城乡医疗救助支出838万元。

注:1.本公报数为初步统计数,最后统计数据以《东莞统计年鉴-2004》为准。

2.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人口数据为公安数据统计口径。

4.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非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调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农户以外各类经济实体,具体包括:①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各镇区办企业;③村及村以下办企业;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为:①东莞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②莞城、石龙、

虎门3个镇区范围内镇区办及以上企业;③不包括莞城、石龙、虎门3个镇区以外的其它镇区的镇区办及以下办企业;④不包括全市的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两个指标的调查范围不同,调查结果不同,请勿误用。

5.阅读本公报时,请注意统计指标的时间、口径和计算方法等。